在2/10那天晚上我在一張粉紅色的通知書上看到了這三個英文字!剛好又收到這一篇文章分享給大家嘍!

加護病房

◎ 陳秀丹 ~ 作者

日前有幸前往紐西蘭奧克蘭城市醫院的加護病房(DCCM)一個月,看他們照顧重症病人,執行維生設備的「不給予與撤除」,對應台灣的醫療,感觸良多。

 

DCCM曾得全球營養評比冠軍,美國人類學家Joan Cassell出版的“Life and Death in Intensive Care“《走進加護病房》對它讚美不已,醫師們有共識做出最適當的抉擇,絕不延長病患死亡過程,病人(不是家屬)的最大利益與生活品質是醫師最在意的事。

 

紐西蘭每十萬人約四.五床,台灣十八.二床。若病況會死亡的,急診時就會被轉到安寧醫院或一般病房。像台灣加護病房常見的多次腦血管病變、肺炎合併呼吸衰竭,在紐西蘭是不會被急救進入加護病房的。若遇病人即將死亡,前三天會進入Liverpool care pathway。這是跨國研究,希望即將往生的病人能沒有痛苦的走完人生的最後一程。

 

DCCM護理人力充足,採一對一照顧,病人得到很好的醫療照護。一旦病情惡化,死亡已是無法避免,醫師會與家屬取得共識,移除維生設備。若家屬不同意,還是會移除,理由是「這不是病人希望的生活模式」。曾有醫師擔心撤除維生設備會違法,提自訴狀,法官判決「呼吸器不是生命所必需,即使病人因呼吸器撤除後死亡,也不是醫師造成,而是疾病本身」。

 

反觀台灣醫師,常因擔心被家屬告,不得不迎合家屬而做出對病人無益的醫療,病人痛苦地維持一口氣,嚴重傷害病人並浪費醫療資源,家屬最終也受害。

 

若遇腦死的病人,DCCM會在徵得家屬同意後,迅速做器官移植手術。因醫療得當,接受肝臟移植者平均兩天就可轉出加護病房。

 

因此建議:一、台灣現有兩萬多人長期依賴呼吸器,去年花費健保一四○億。病人生活品質差、家屬長期煎熬、社會負擔多,應修法讓這類病人有自然往生的權利;健保局透過各醫學會專家討論,明定維生設備使用時機與期限,屆時若家屬不同意撤除,需自行負擔所有費用。

 

二、降低加護病房護理人員照顧病患數量。

 

三、教育醫學生,善終是每人最後的一件大事,拖延病人死亡的過程,是殘酷且不符合醫療倫理。

 

(作者為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主治醫師兼科主任 ,台灣安寧照顧基金會委員)

 

後記:在02/12那天"拔拔"也升天當天使去了!

在之前也有討論到是否要做電擊跟人工心臟按摩,剛開始兩票對兩票,經過主治醫師的解說跟我的建議分析下大家也逐漸取得共識不要增加病人的負擔,所以才一切順其自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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